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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5
导读:修订后的《名录》包括7条正文和包括55个一级行业、173个二级行业的表格。新的《名录》一是明确了名录之外无环评的原则,提出“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同时为确有必要的新兴产业项目等,明确了纳入环评的途径。调整后,预计需报批的报告书、报告表数量可再减少10%以上,更加聚焦环评管理的重点;登记表数量可减少40%以上,涵盖了生态环境部“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中豁免一批的举措。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修订是生态环境领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具体体现,对进一步规范环评分类管理,促进中小微企业绿色发展,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名录》修订遵循了四个方面的原则。一是聚焦重点,对环境影响大的行业严格把关;二是科学合理,尽可能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对应;三是宜简则简,对环境影响因子单一、环境治理措施成熟、环境风险可控的项目做适当简化调整;四是制度衔接,对可以通过排污许可登记监管的,名录中不再要求填报环评登记表。
修订后的《名录》包括7条正文和包括55个一级行业、173个二级行业的表格。新的《名录》一是明确了名录之外无环评的原则,提出“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同时为确有必要的新兴产业项目等,明确了纳入环评的途径。
二是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扩建项目的环评进一步作出界定,明确应按照改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分类,解决执行中“就高不就低”问题。
三是加强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农副食品加工、设备制造等可以通过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行业,以及环境影响很小的蛋品加工、餐饮娱乐洗浴场所、农业垦殖、普通仓库等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共涉及40个二级行业;此外,引入“工业建筑”概念,明确酒、饮料制造业等26个二级行业,仅位于工业建筑中的纳入环评管理。
四是降低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如谷物磨制等,由报告书降为报告表;小规模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等由报告书降为登记表;脱硫脱硝环保工程等,由报告表降为登记表,共有51个二级行业不同程度简化。
五是新增5小类生态影响型行业纳入环评管理,主要包括人工造湖、二氧化碳地质封存、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矿山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修复;收严大型海水养殖、涉及敏感区的油气开采等10个二级行业环评管理,适当提高环评分类。
调整后,预计需报批的报告书、报告表数量可再减少10%以上,更加聚焦环评管理的重点;登记表数量可减少40%以上,涵盖了我部“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中豁免一批的举措,做到了前后政策无缝衔接,推动了试点举措常态化、制度化。
新的《名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请广大建设单位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执行,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管服”协同推进。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 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 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 区域: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 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 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 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 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 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 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 区的影响做重点分析。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 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 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第五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 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建设项 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 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 实施。
第六条 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七条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关于修改〈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 令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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