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游泳池(场)卫生管理要求

    上海市游泳池(场)卫生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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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2-09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游泳池(场)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一1996)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游泳池(场)是指人工建造游泳、戏水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营的游泳、戏水池(场)和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游泳场所。
      第四条(主管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游泳池(场)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许可证制度)
      1.本市对游泳池(场)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2.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池(场)选址、设计必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并 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领卫生许可证。
      3.游泳池(场)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4.“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六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六条(卫生要求)游泳池(场)符合从业卫生标准,并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游泳池(场)应远离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
      2.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3.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采用液氯消毒时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4.日场同一时间内游泳人数每场次每人占有水面不低于2m2夜场不低于2.5m2。
      5.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4,水面照度不低于80Lux。
      6.游泳池须设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淋浴室每3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男厕所每60个设一个大便池位和二个小便池位,女厕所每40人设一个便池。游泳池污水应排入下水道。
      7.游泳池(场)的用水应符合*家《生活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游泳池(场)水质必须符合*家《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88)的要求。
      8.淋浴室通往游泳池直道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cm,池水余氯5一10ug/l,每4小时更换一次水。
      9.人工游泳池(场)内设儿童戏水池的,不得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并应有连接供水系统。
      10.游泳池(场)每场开放后应做到余氯测定并记录在册。
      11.游泳池(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池水净化与消毒工作。有专人负责游泳者的督浴和强制通过浸脚消毒。
      12.游泳池应严禁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制定相应的查验制度,并在场内设有明显的禁游标志。
      13.游泳池(场)更衣箱应于每日开放结束后,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14.场内禁止出租游泳衣裤,应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七条(自身管理)游泳池(场)应做到亮卫生许可证经营,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经常性卫生检查和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第八条(从业人员要求)游泳池(场)的从业人员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每二年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水质检测)游泳池(场)开放前,水质须经卫生防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游泳池(场)开放期间,须做好自身水质监测工作,并协助卫生防疫机构每周对游泳池(场)水质检测一次。
      第十条 天然游泳场的水质要符合GB9667一1996的规定,其他卫生要求参照本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解释)本要求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本要求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新浪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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