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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2-09
1、游泳场馆必须具备有效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2、 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健康合格证”和“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合格证”方可从事本职工作。
3、游泳池进门醒目处要有“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淋病、梅毒、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游泳池游泳”的标志,并严格执行。
4、在售票口设立单独医务室,并配备医士以上资格(助理)职业医师,为泳客体检办理“游泳卡”。
5、游泳场所从事治水消毒的人员,须经有关卫生消毒培训取得“消毒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治水消毒工作。
6、游泳池使用的消毒剂、消毒设备要索取生产厂家省级以上卫生许可证和产品的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不得使用不符合卫生部法律法规的消毒产品。
7、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8、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须4h更换一次。
9、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操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10 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L硫酸铜。
11 游泳池水符合*家卫生标准。
12 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
13 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外走道不滑易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 污水排入下水道。
14 游泳场所应分设男女更衣室、淋浴房、厕所等,要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装置,布局要合理,不得有交叉污染。
15 各游泳池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管理网络及卫生消毒台帐。
16 配备余氯比色计,每天定时测定游泳池和浸脚池水的余氯含量,保证泳池水的余氯含量符合*家卫生标准。
17 严禁出租泳衣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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