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一批)》 政策解读

    《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一批)》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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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7-09

      一、制定背景
     
      随着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能力不断提升和“零填埋”,我省生活垃圾处置能力逐渐富余,为生活垃圾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提供了条件。全省各地均有部分一般工业固废进入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但是情况不一,缺乏统一的标准,也未能逐一进行论证,存在一定的隐患和风险。
     
      2022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为推动省固废条例落地落细,2022年11月,我厅着手文件起草工作,开展多次调研,分别征求了省建设厅、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建委(建设局)、城管(综合执法)局、专家、企业(协会)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并多次修改完善。经合法性审查和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形成《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一批)》
     
      二、制定原则
     
      (一)问题导向原则。重点针对我省目前环境管理中反映比较集中、问题比较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二)精确性原则。通过明确行业来源、细化类别的方式,保证列入《名录》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精确性。
     
      (三)安全性原则。明确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的一般工业固废,须与生活垃圾性状相近的,且不得造成焚烧厂超负荷运行和超标排放,影响其安全运行。
     
      三、主要内容
     
      《名录》共包括正文和附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一批)》两部分。
     
      (一)正文包括适用范围、协同处置相关管理要求和其他要求三部分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明确名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可接收协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行业和类别。
     
      二是协同处置相关管理要求。明确主体责任、协同处置设施的安全运行原则,以及纳入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优先进入属地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管理要求。
     
      三是其他要求。明确了解释权和办法施行时间。
     
      (二)附表主要是明确了能进行协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废的种类、行业来源、名称等,涉及污泥、食品残渣等七大类、屠宰及肉类加工、皮革鞣制加工、造纸等11个行业来源和屠宰污泥、废丝、废纺织品等21种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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