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市征集2023年第二批大气资金入库项目

    广东东莞市征集2023年第二批大气资金入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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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03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集2023年第二批大气资金入库项目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上级财政资金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撑作用,根据《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等文件精神,现征集2023年第二批大气污染防治入库项目,具体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结合我市近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着重征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相关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 源头替代。因实施低挥发性VOCs原辅材料替代而产生的工艺过程、配套设备等必要改造的项目。
     
      2. 末端治理。末端治理升级改造采用的工艺应为成熟高效的治理工艺,如:热氧化炉(TO)、催化燃烧(CO)、蓄热式燃烧(RTO)、蓄热式催化燃烧(RCO)以及吸附浓缩与上述工艺的组合等。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纳入征集范围:
     
      (1)达标治理项目;
     
      (2)未明确治理技术和治理目标的项目;
     
      (3)过度治理项目,如:VOCs产生量较小,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并离线运行的;
     
      (4)环境效益改善不明显的项目,如:原治理工艺已为高效治理工艺的(旋转RTO替换为三室RTO);
     
      3.无组织排放治理。所涉项目应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相应行业排放标准的前提下,进一步采取有效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的项目,如:提高VOCs废气收集率改造工程、更换为高流低压喷枪等。
     
      4.码头油气回收。开展码头油气回收建设或升级改造的项目。
     
      5.“绿岛”项目如集中涂装中心(包含汽修钣喷共享车间、共性工厂等)、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
     
      其它涉及大气污染治理的项目征集范围详见《关于公开征集申请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项目的通告》。
     
      二、资格条件
     
      (一)申报主体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手续完善,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二)申报主体近三年以来没有严重环保失信(环保信用为最低等级)、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因环境问题挂牌督办。
     
      (三)申报的工程类项目必须是在达标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改造,切实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四)已完成升级改造并验收,涉及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绿岛项目除外)或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纳入本次征集范围。
     
      三、申请材料要求
     
      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中央、省级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库申报表(附件1)。
     
      (三)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必须明确企业基本情况、现行标准及产排污现状、改造目的和必要性、工艺比选、改造后目标(预期效果)、投资构成和拟申请支持金额等内容。
     
      (四)专家评审意见。需体现对项目可行性、投资构成合理性等内容的评审意见。
     
      (五)发改或工信等职能部门对改造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意见,如项目立项、核准资料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等。
     
      (六)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
     
      (七)企业声明(附件3)。
     
      四、报送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上述材料盖章版一式两份连同扫描版于8月11日前报送至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超过时间报送的项目将纳入下一批征集名单。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开展现场核查,确保企业项目情况与申报材料相符。企业填报的信息及提供的申报材料需真实准确,不可弄虚作假。
     
      (详情可咨询属地分局,或联系市局23388206。)
     
      五、其他说明
     
      我局将组织对征集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中央或省级项目库,最终结果以国家、省的审核意见或批复为准。
     
      附件:1. 中央、省级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库申报表
     
      2. 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3. 企业声明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日
    本文来源: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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