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自8月1日起实施 违反者罚款500到30万不等

    《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自8月1日起实施 违反者罚款500到30万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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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11

      《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已施行,全文5章41条。
     
      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公民、社会组织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发展大气污染防治事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办法明确,重点控制福州中心城区闽江两岸的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新建、改建、扩建包装印刷、制鞋等项目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鼓励已建包装印刷、制鞋等项目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鼓励通过安装颗粒物捕集等净化装置,减少在用柴油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油烟。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此外,办法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侵占、毁损或者移动、改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使用未完成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其他单位和个人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油烟的,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停止或者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应急响应措施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应急响应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docx
    本文来源: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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