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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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11

      为进一步规范华中区域湖北、江西、重庆、西藏四省(区、市)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结合辖区实际,组织编制了《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8日。
     
      该文件进一步细化了有关工作程序和流程衔接,主要包括:
     
      一是细化了适用范围。细则适用于湖北、江西、重庆、西藏四省(区、市)内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是细化了并网调试程序要求。为规范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并网调试服务,细则要求调度机构建立并公开相关工作制度。对于完成涉网试验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细则要求调度机构及时出具并网调试意见。
     
      三是做好与电力市场交易衔接。鉴于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并网调试期间及参与电力市场前的电量纳入代理购电来源,细则就其参与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进行了衔接。
     
      四是细化调试电量电费结算。根据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是否参与所在省(区、市)电力市场化交易,细则明确不同情形下调试电量电费结算机制。
     
      五是细化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机制。细则进一步细化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不同阶段的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
     
      六是设计了有关格式文本。为规范并网调试意见和进入商业运营的文档格式,细则明确了适用于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的统一格式文本。明确电网企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具体内容。
     
      【发电机组商运条件】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四)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发电机组应在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 3 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 6 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按规定变更许可事项,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应分批申请。符合许可豁免政策的机组除外。
     
      (五)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安全注册或登记备案。
     
      【新型储能商运条件】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或《高压供用电合同》。
    附件: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本文来源: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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