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电石企业产生的含炭粉料(包括筛下物和除尘灰)应100%回收和综合利用

    工信部:电石企业产生的含炭粉料(包括筛下物和除尘灰)应100%回收和综合利用

    阅读量:584

    发布时间:2023-10-23

      10月23日,工信部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年第23号》,即《电石行业规范条件》。
     
      文件旨在加快推动电石行业转型升级,要求相关企业生产应坚持“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原则。
     
      电石企业生产电石综合能耗应不高于823千克标准煤/吨,电炉电耗应不高于3080千瓦时/吨。鼓励企业对标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加强节能降碳技术改造。
     
      电石企业应制定碳减排方案,每吨电石(折标发气量300L/kg)二氧化碳排放量应不大于2.1吨(按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GB/T32151.10)计算)。
     
      鼓励电石企业采用立式烘干装置烘干炭材,使用气烧石灰窑的废气余热作为炭材烘干装置的热源,电石炉炉体、石灰窑窑体采用高效保温材料。电石炉炉气、电石生产过程产生的含炭粉料(包括筛下物和除尘灰)应100%回收和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加强兰炭烘干装置和石灰窑尾气中的二氧化碳进行回收利用。鼓励电石企业对电石生产界区的各种显热进行回收利用,加强对风能、太阳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原文如下↓

    本文来源:第三方
    上一篇:三一环境牵头中标湖南怀化高新区环卫清扫、绿化养护市场运行一体化服务! 下一篇:富春环保:公司已完成多项环境在线检测系统研发!
    返回列表

    内容声明:本页面所展现的公司信息、产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均来源于其对应的商铺。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谨慎对待,谨防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