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原则上可在全省范围内流转、交易

    河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原则上可在全省范围内流转、交易

    阅读量:603

    发布时间:2023-10-27

      为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发挥排污权交易要素保障作用,实现排污权跨区流转、交易,保障项目落地实施,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排污权跨区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5日。
     
      在满足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前提下,达到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要求的设区市,可开展排污权跨区流转、交易。未达到要求的,不得作为调入地接受其他区域的污染物总量指标。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5项重金属(铅、汞、镉、铬、砷)污染物原则上可在全省范围内流转、交易。
     
      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水污染物原则上可在同一水系(海河水系、滦河水系、辽河水系、滨海小水系、西北内流水系)范围内流转、交易。
     
      同一排污单位因退城搬迁、产业升级等原因需跨行政区域新建、迁建项目的,其经认定的可交易排污权可随新建、改建项目流转。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河北省排污权跨区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发挥排污权交易要素保障作用,实现排污权跨区流转、交易,保障项目落地实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要求,我厅研究起草了《河北省排污权跨区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于2023年11月25日前书面反馈我厅(电子文档发至指定邮箱)。
     
      感谢支持。
     
      联 系 人: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中心   刘增强
     
      联系电话:0311-85202680
     
      邮    箱:paiwuquan@126.com
     
      附件:河北省排污权跨区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0月26日

     


     
    本文来源: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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