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拟印发《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拟印发《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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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25

      为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并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
     
      《通知》要求水泥和焦化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应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清洁方式运输情况开展评估监测。
     
      其中,水泥企业应重点加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和手工监测采样点布设规范化、脱硝过程氨逃逸、物料运输等薄弱环节改造;焦化企业应重点加强 CEMS 和手工监测采样点布设规范化、VOCs 无组织排放、物料运输等薄弱环节改造,以及旁路、应急排放口、煤气放散等日常管理。
     
      《通知》还明确,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该实行差别化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调阅 CEMS、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空气微站、卫星遥感等数据记录,组织开展超低排放企业“双随机”检查。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取消相应优惠政策;对存在违排污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相关评估监测机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本文来源: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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