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应于何时签订,主要包括哪内容

    劳动合同应于何时签订,主要包括哪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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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2-09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第二项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上岗之前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阅,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六条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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