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个重要变化!住建部公开征意→《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14个重要变化!住建部公开征意→《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阅读量:423

    发布时间:2024-01-03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4号),住建部组织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修订了行业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2023年12月29日,住建部办公厅就行业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见附件)公开征求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gzhdwyg@sina.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
     
      本文件后续将代替CJ/T 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与CJ/T 206-200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城市供水的定义(见3.1,2005版的3.2)
     
      删除了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用户受水点的定义(见2005版的3.3,3.4,3.6)
     
      增加了出厂水、管网水和管网末端水的定义(见3.2,3.3,3.4)
     
      修改了二次供水的术语和定义(见3.5,2005版的3.5)
     
      修改了出厂水水质控制要求和出厂水控制指标限值(见4.1,4.2,4.3和表1,2005版的4.1,4.2和表1)
     
      删除了水源水质要求(见2005版的5)
     
      修改了水质监测能力要求(见5.2.1,2005版的6.4)
     
      修改了水质采样点设置要求(见5.3.1,5.3.2,5.3.3,5.3.4,5.3.5,2005版的6.6)
     
      修改了水质检验指标及频率要求(见5.4.1,5.4.2,5.4.3和表2,2005版的6.7和表3)
     
      增加了水质评价要求(见6)
     
      增加了水质检测档案管理要求(见7.3)
     
      增加了水质数据上报要求(见7.4)
     
      增加了水质信息公开要求(见7.5)
     
      修改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求(见7.6,2005版的7.5)
     
    附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本文来源:第三方
    上一篇:中央和省级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怎么用?江西“两个细则”说清楚了 下一篇:南宁市更新发布污染地块名录(2023年)
    返回列表

    内容声明:本页面所展现的公司信息、产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均来源于其对应的商铺。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谨慎对待,谨防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