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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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2-19

      近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负责;监控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详情如下:
     
    本文来源: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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