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县)建设指标

    生态环境部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县)建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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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2-20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的通知。
     
      其中,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共包括27项约束性指标(如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城乡环境治理)、5项参考性指标(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河湖岸线保护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共包括19项约束性指标(如PM2.5浓度、水环境治理、新增和更新公共汽电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比例),6项参考性指标(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旨在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和管理工作,促进示范创建申请、验收命名、监督管理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适用于市、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管理。市包括地级市、副省级城市,直辖市所辖区、地区、自治州、盟等;县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等。已备案且规划实施 1 年及以上的创建地区,经自查近 3 年各项建设指标已达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要求,可通过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态环境部提出验收申请。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旨在进一步深化“两山”基地创建和管理工作,促进申报、遴选命名、建设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鼓励县、乡镇、村、小流域、功能区等地区的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相关管理机构或其他建设主体,按照地方自愿、突出特色、创新驱动、示范推广的原则开展“两山”基地建设。申报“两山”基地应具备:(一)生态环境优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基础扎实;(二)以乡镇、村、小流域等为单元的“两山”转化典型案例成效突出;(三)“两山”转化体制、机制、经验、做法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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