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服务机构环保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6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服务机构环保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阅读量:672

    发布时间:2024-05-21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服务机构 环保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近期印发,共计14条具体内容。文件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为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加大生态环境监测社会服务机构监管力度,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提高监测数据质量,营造公平诚信、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结合江苏省实际,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承接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的环保信用评价与管理。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社会服务机构(简称监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提供生态环境监测专业化服务,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社会团体,包括分析类环境监测机构、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等。

    附件:江苏环境监测社会服务机构环保信用监管办法.pdf
    本文来源:第三方
    上一篇:2024年广东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周正式启动 下一篇:《广东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正式发布
    返回列表

    内容声明:本页面所展现的公司信息、产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均来源于其对应的商铺。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谨慎对待,谨防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