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洪梅:打击非法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行为

    东莞洪梅:打击非法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行为

    阅读量:514

    发布时间:2024-10-23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洪梅分局近日利用无人机对重点区域及废品回收集中区域开展巡查,集中开展打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非法拆解专项执法行动。
     
      10月15日,洪梅分局利用无人机巡查发现,某企业涉嫌非法拆解废弃电子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到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于今年7月底从虎门镇搬迁至洪梅镇,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在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洗衣机、废空调、废微波炉及废燃气热水器等家电的回收处理。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厂房内设有打包机、塑料破碎机、叉车等设备及手动拆解、废塑料破碎、废铁打包、零部件分类储存及处置等工序,该企业员工正在对废洗衣机、废空调等家电进行手动拆解,对废家电的废铁外壳压缩打包。废洗衣机拆解后主要包含外壳、滚筒、废电路板、进出水管等零部件,废空调拆解后主要包含箱体、废散热器、废电路板、铜管等零部件。
     
      执法人员现场向该企业经营者普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说明非法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对环境的危害以及责任人员的法律风险。该企业经营者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针对该企业未取得相关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其制作双笔录。洪梅分局将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非法拆解违法行为。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管: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主办:东莞市环保宣传教育中心
     
      撰稿:曾海东
     
      原标题:洪梅:打击非法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行为
    本文来源: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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