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11月1日施行

    《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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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29

      《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名称修改为《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林业局联合印发。
     
      《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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