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和《上海市纳入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印发

    《上海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和《上海市纳入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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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17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和《上海市纳入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局拟定了《上海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和《上海市纳入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作为本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等工作的依据。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和《上海市纳入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做好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相关工作。请各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按照《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开展自身碳排放监测、报告和履约清缴等工作。
     
      附件:
     
      1. 上海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2. 上海市纳入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1
     
      上海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为科学合理确定2024年度本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详见《上海市纳入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碳排放配额,规范有序开展配额分配和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配额总量
     
      根据本市碳排放控制目标和要求,在坚持实行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促进用能效率提升和能源结构优化、平稳衔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原则下,按照纳管企业碳排放控制严于全市总体要求,确定本市2024年度碳排放交易体系配额总量为1.06亿吨(含直接发放配额和储备配额,若钢铁等行业企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则配额总量相应调整)。
     
      二、分配方法
     
      本市采取行业基准线法、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排放法确定纳管企业2024年度基础配额。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行业基准线法和历史强度法等基于排放效率的分配方法。
     
      (一)行业基准线法
     
      对本市发电、供热等电力热力行业及数据中心企业,采用行业基准线法。
     
      1. 发电企业(纯发电及热电比小于100%)
     
      根据不同类型发电机单位综合供电量碳排放基准、年度综合供电量,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单位综合供电量碳排放基准×年度综合供电量
     
      2. 供热企业(纯供热及热电比大于100%(含))
     
      根据不同类型供热设备单位综合供热量碳排放基准和年度综合供热量,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单位综合供热量碳排放基准×年度综合供热量
     
      3. 数据中心企业
     
      根据单位IT设备耗电量碳排放基准和年度IT设备耗电量,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单位IT设备耗电量碳排放基准×年度IT设备耗电量
     
      发电、供热及数据中心企业各参数选取方法详见附件1。
     
      (二)历史强度法
     
      对主要产品可以归为3类(及以下)、产品产量与碳排放量相关性高且计量完善的工业企业,航空、港口、水运、自来水生产行业企业,以及商场、宾馆、商务办公等建筑,采用历史强度法。
     
      1. 工业企业
     
      根据企业各类产品的历史碳排放强度基数和年度产品产量,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历史碳排放强度基数n×年度产品产量n)
     
      n为产品类别。
     
      历史碳排放强度基数,一般取企业各类产品2021—2023年碳排放强度(单位产量碳排放)的加权平均值。当三年内碳排放强度持续上升或持续下降,且累计变化超过30%,取2023年碳排放强度数据。不满足上述条件,但年度间碳排放强度变化超过20%,取其变化后各年碳排放强度的加权平均值。
     
      年度产品产量,为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且经有关部门审定确认的企业2024年度各产品产量。
     
      满足一定条件下,企业年度基础配额可根据原材料投入的历史碳排放强度基数和年度原材料投入量来确定。
     
      2. 航空企业
     
      根据企业历史碳排放强度基数和年度业务量,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历史碳排放强度基数×年度业务量
     
      历史碳排放强度基数,取企业2018年、2019年及2023年单位业务量碳排放的加权平均值。
     
      年度业务量,为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且经有关部门审定确认的企业2024年度业务量数据。
     
      3. 港口及水运企业
     
      根据企业历史碳排放强度基数和年度业务量,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历史碳排放强度基数×年度业务量
     
      历史碳排放强度基数,取企业2021—2023年单位业务量碳排放的加权平均值。
     
      年度业务量,为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且经有关部门审定确认的企业2024年度业务量数据。
     
      4. 自来水生产企业
     
      根据企业历史碳排放强度基数和年度供水量,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历史碳排放强度基数×年度供水量
     
      历史碳排放强度基数,取企业2023年单位供水量碳排放数据。
     
      年度供水量,为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且经有关部门审定确认的企业2024年度供水量数据。
     
      5. 商场、宾馆、商务办公等建筑
     
      根据企业历史碳排放强度基数和年度建筑面积,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历史碳排放强度基数×年度建筑面积
     
      历史碳排放强度基数,取企业2021—2023年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数据。
     
      年度建筑面积,为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且经有关部门审定确认的企业2024年度建筑面积数据。
     
      (三)历史排放法
     
      对机场,产品复杂、近几年边界变化大、难以采用行业基准线法或历史强度法的工业企业,采用历史排放法。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历史碳排放基数
     
      历史碳排放基数,一般取企业2021—2023年碳排放量的平均值。当三年内企业碳排放量持续上升或持续下降,2023年碳排放量在100万吨及以上且累计变化超过30%、2023年碳排放量在100万吨以下且累计变化超过40%,取2023年碳排放量数据。不满足上述条件,但年度间碳排放量变化超过20%,取其变化后各年碳排放量的算术平均值。
     
      三、配额发放
     
      (一)直接发放配额
     
      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上述方法,根据企业年度基础配额和直接发放配额比例,确定其2024年度的碳排放直接发放配额数量,通过本市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免费向纳管企业发放。直接发放配额比例根据企业2023年因含碳能源(天然气除外)消耗导致的直接排放占其总排放量的比例及企业减污降碳协同工作情况确定,详见附件2。
     
      直接发放配额=企业年度基础配额×直接发放配额比例
     
      纳管企业配额发放,对按要求完成上一年度配额清缴工作的,按照上年度审定排放量的80%发放预分配配额,其余纳管企业不发放预分配配额。待年度清缴期前,根据本方案规定的分配方法确定企业直接发放配额,预分配配额低于直接发放配额的补发剩余配额,预分配配额高于直接发放配额的收回多发配额。企业产品产量、业务量等生产经营数据的确定口径和方式,以各企业《配额信息表》为准。
     
      (二)有偿发放配额
     
      2024年度有偿发放配额采用竞价发放的形式。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碳市场运行情况,对配额总量中的部分储备配额组织开展有偿竞买,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配额清缴与抵销机制
     
      纳管企业应通过配额登记注册系统提交与其经市生态环境局审定的2024年度碳排放量相当的配额,履行清缴义务。配额不足的,应通过本市碳交易平台购买补足;配额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额交易。
     
      纳管企业可使用符合要求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上海碳普惠I类减排量(SHCERCIR1)进行配额清缴,每吨CCER或SHCERCIR1相当于1吨碳排放配额。CCER所属的自愿减排项目应是非水电类项目,2017年3月14日前已获得国家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再用于本市试点碳市场抵销配额清缴。CCER和SHCERCIR1使用的总比例不得超过企业经市生态环境局审定的2024年度碳排放量的5%。
     
      五、有关情况说明
     
      纳管企业应及时开通上海市碳排放配额账户和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账户。
     
      纳管企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清缴履约范围的部分,不再纳入本市试点碳市场配额分配边界。
     
      按历史排放法分配的纳管企业,若有2022—2024年投产运行且年碳排放量达到2万吨及以上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该纳管企业须清缴的配额量不包含该部分碳排放量。
     
      纳管企业发生解散、注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迁出本市等情况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情况。经市生态环境局确认不纳入履约年度配额管理的,纳管企业应交还履约年度已发放的预分配配额。纳管企业未能及时交还足量配额的,由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机构协助收回。
     
      纳管企业因经营状况等因素导致全厂年内存在非正常生产的情况时,参照下表调整配额分配。


     

      纳管企业存在上述配额收回或者暂时不予分配配额情况的,在后续年度中,配额分配不取此年数据。纳管企业仍须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监测计划等,待核算边界和排放状况稳定后再对其开展配额分配。
     
      原标题: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和《上海市纳入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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