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海洋领域失信信息修复办法》印发

    《上海市水务海洋领域失信信息修复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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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2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领域失信信息修复办法》的通知
     
    沪水务规范〔2024〕7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水务海洋领域失信信息修复办法》已经2024年12月2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25日印发
     
    上海市水务海洋领域失信信息修复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用主体就水务海洋领域经市、区水务海洋管理部门认定的下列失信行为申请失信信息修复,适用本办法:
     
      (一)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费信息;
     
      (三)未履行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过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
     
      (四)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三条(工作分工)
     
      市、区水务海洋管理部门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负责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意见反馈和信用主体知情权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一)罚款 20 万元以下的;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费信息10万元以下的;
     
      (三)未履行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过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
     
      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情节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一)罚款超过 20 万元以上的;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费信息超过10万元以上的;
     
      (三)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条(修复条件)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失信信息修复分别适用以下情形,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修复应符合以下条件: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应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3个月。
     
      (二)情节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修复应符合以下条件: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应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6个月。
     
      条(提出申请)
     
      信用主体可以通过“一网通办(随申办)”公共信用信息修复“一件事”申请专栏,“一站式”提交失信信息修复申请。
     
      信用主体通过其他途径提交失信信息修复申请的,参照前款执行。
     
      条(申请材料)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二)改正失信行为和消除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
     
      条(申请受理)
     
      市、区水务海洋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一网通办(随申办)”转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条(修复认定)
     
      市、区水务海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予以修复的意见,并书面告知信用主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延期情况需及时告知信用主体和市公共信用中心。
     
      市、区水务海洋管理部门在完成审查后,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中心反馈修复结论。
     
      条(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对“信用中国”网站和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公示的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条件和修复流程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期施行,有效期5年。
    本文来源: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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