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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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7-29

      经丽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共29条,围绕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吸收了保护治理工作中实践可行的经验做法,在流域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绿色发展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提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资金。
     
      《条例》明确,漾弓江流域保护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格控制氮、磷等重点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排污口、雨污管网破损、清污混流的排查溯源工作,组织开展磷污染物溯源解析工作。漾弓江流域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条例》强调,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持续改善漾弓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漾弓江流域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水质断面考核标准。其中,已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以上的干流及支流断面应当保持水质稳定;低于Ⅲ类的应当逐步改善、提高水质。
     
      资料来源:中国环境、丽江市人民政府等
    本文来源: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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