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深圳市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办理程序》发布

    规范化!《深圳市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办理程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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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8-11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办理程序,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深圳市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办理程序》,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办理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粤环〔2014〕6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受理范围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从事《深圳市危险废物收集名录》内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本程序的要求,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申领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
     
      机动车维修活动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不适用本程序。
     
      二、许可条件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粤环〔2014〕6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申领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应符合我市危险集中收集、贮存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有符合国家、省或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初次申请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单位填写的《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三)许可条件证明材料(见附件2)。
     
      以上材料所有材料及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1个工作日内)。
     
      申领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书(见附件1)和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应于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二)技术审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深圳市生态环境智能管控中心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要求,将需要评审的内容列出清单(有关评审表可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并出具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深圳市生态环境智能管控中心应当在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基础上,对申请单位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后,提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技术审查意见。
     
      (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公告。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制作颁发许可证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制作并颁发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
     
      五、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延续
     
      (一)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将原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二)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延续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单位填写的《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2、许可条件证明材料(见附件2);
     
      3、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
     
      4、上一核准期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情况的报告。
     
      以上材料所有材料及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六、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重新申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初次申请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程序,重新申领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需要重新申请的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持证单位须将原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初次申请应提交的材料相同。
     
      七、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申请变更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提交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和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的证明材料,并附原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复印件。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
     
      八、其他事项
     
      (一)新、改、扩建项目初次申请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待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
     
      (二)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五年有效期届满或已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适用初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新增处置经营方式的,应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初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申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本文来源: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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