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企业环境信息临时披露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企业环境信息临时披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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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8-13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企业环境信息临时披露工作的通知近日印发,文件要求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及时督促、提醒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环境信息。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企业环境信息临时披露工作的通知
     
    吉环综合字〔2025〕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吉林省企业环境信息临时披露行为,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及时督促、提醒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环境信息。
     
      二、省生态环境厅将定期向各地反馈省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情况。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应每周向省厅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
     
      三、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做好临时环境信息披露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
     
      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由点及面提升全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水平。
     
      特此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7月8日
     
    本文来源: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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