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光互补”“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印发,10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光互补”“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印发,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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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9-02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正式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光互补”“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将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符合国家、自治区新能源发展战略部署,经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和林草部门“草光互补”“林光互补”等相关用地审核的光伏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办法》明确,光伏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办法》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利用项目区域蒸散发减少、土壤含水量增加等有利环境变化与项目单位自身的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聚集优势,发展种养殖、观光旅游、科普研学等生态产业,积极申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
     
      原文如下↓
     
    本文来源: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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