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准入新规,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两部门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准入新规,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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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12-24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进一步严格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准入管理,筑牢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第一道防线”。
     
      文件从人员、设备、场地、技术能力等方面作出了更严要求。例如,监测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20人,并对其专业背景、从业经历、在岗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将检验检测项目划分为水、空气、土壤、固体废物等13个监测类别,规定监测机构申请任意一个类别资质时,应当具备该类别全部检测能力,防止不具备完整监测能力的机构仅申请单项资质混入市场。
     
      详情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
     
      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以下简称《补充要求(2025年)》),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申请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全部规定。
     
      二、已取得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在原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可继续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申请扩项、变更时,扩项、变更部分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相应规定;原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复查换证时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全部规定。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2月16日
    本文来源: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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