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放源统计年报数据开始填报,这份信息请查收!

    2025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放源统计年报数据开始填报,这份信息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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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1-16

      2025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放源统计年报数据填报工作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开始,为帮助广大调查对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数据,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我们整理了相关统计政策法规及填报指引,请查收。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以及《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排放源统计》(HJ772-2022)等有关规定,开展排放源统计年报和季报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作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处分:
     
      (一)拒绝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生态环境统计调查、监督检查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统计调查范围
     
      排放源统计年报的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移动源,以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其中农业源、生活源、移动源需要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填报;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需要统计调查对象自主填报。
     
      三、填报方式
     
      调查对象自行登录互联网“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系统”(登录地址为:https://hjtj.cnemc.cn/htqy)进行填报,用户名与密码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分发至调查对象。各级生态环境统计部门通过专网登录,进行数据填报与审核。
     
      调查对象有技术问题可直接咨询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分局统计技术人员,如填报存在困难,也可前往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分局进行集中填报。
     
      四、时间安排
     
      调查对象填报时间为2026年1月1日—2月6日,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步开展技术帮扶和数据随报随审。
     
      五、填报要点
     
      1.填报要求
     
      工业源共13张报表,包括企业总体情况表1张(必填)、废气行业专表4张、VOCs专表3张、固体物料堆存1张、核算信息表3张、污染防治投资1张。填报时,企业根据所属行业或实际具有的工序,选择对应的报表进行填报,并非需要填报所有报表,如下图所示。
     
      污水处理厂调查范围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和日处理能力≥500吨的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数据来源于运行基本水平、运行台账、监测数据等。
     
      生活垃圾处理厂调查范围包括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厂、餐厨垃圾处理厂以及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农村垃圾处理厂。数据来源于运行基本水平、运行台账、监测数据等。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包括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厂、(单独) 医疗废物处置厂和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只填报基 403 表的企业基本情况和处理信息, 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填入对应的工业源调查表中,基 403 表中不再填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数据来源于运行基本水平、运行台账、监测数据等。
     
      储油库调查对象为从事油品储存的企业。调查企业基本信息、油气回收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
     
      2.工业调查对象污染物核算方法
     
      基101表中废水、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指标需通过核算得出,其余指标由调查对象根据相关台账指标进行填报。
     
      工业源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计算方法按照以下优先级顺序选择使用:
     
      第一种是监测数据符合规范性要求的,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
     
      第二种是采用产排污系数法(含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系数已嵌入系统),系数来源为《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下载链接:
     
      六、贴心提示
     
      1.数据真实性
     
      严禁谎报、瞒报,切忌漏填、错填,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企业数据如确实有突变,需要在基表首页底部的备注中注明原因。
     
      2.数据一致性
     
      同口径数据,如产量、能源消耗等,需与“排污许可”等系统年度执行报告数据保持一致。
     
      3.单位与换算
     
      看清数据计量单位,做好单位换算,避免因单位错误导致数据偏差。
     
      4.系统操作
     
      填报过程中注意点击保存,避免已填数据丢失。
     
      5.账号与安全
     
      专人管理账号,修改默认密码,确保登录与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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