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提升玻璃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进一步改善我省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对《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159-2019)进行修订,形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26年3月6日前书面反馈我厅,意见电子版请发邮箱。如无不同意见,也请及时函告。
附件:
1.广东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2. 广东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3. 广东省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wps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