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青海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阅读量:36

    发布时间:2026-06-15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在完成省内外调研、对照上位法和国家最新政策要求、结合青海省情实际基础上,编制完成《青海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条例共10章75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法律责任和附则,构建全域覆盖、全程管控、全员尽责的固废防治制度体系。第一章总则(第1至8条),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防治原则,确立政府、部门、企业、公众责任体系,融入“无废城市”建设要求。第二章监督管理(第9至19条),搭建规划、标准、信息共享、跨省转入、执法监管、信用惩戒等全维度监管框架。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第20至第29条),聚焦盐湖化工、有色金属等特色产业固废治理难题,明确行业调整、园区循环、尾矿管控、存量削减等治理措施。第四章生活垃圾(第30 至37条),建立分类投放、收运、处置全流程制度,统筹城乡与偏远地区治理模式。第五章危险废物(第38至第55条),实施分级分类、全程信息化、小微收集、应急协同、信息共享等要求和制度,全面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第六章建筑垃圾(第56至60条),明确分类处理制度,部门职责、施工单位管理要求、就近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等要求和制度,推行建筑垃圾电子联单管理。第七章农业固体废物(第61至65条),明确政府与部门职责,规范秸秆、农膜、农药包装、畜禽粪污回收利用与无害化处置。第八章其他固体废物(第66至72条),覆盖新能源退役设备、动力电池、塑料、污泥等新兴及相关常规固废管理要求和制度,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第九章法律责任(第73 至74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并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75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青海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厅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编制完成《青海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厅网站“公示公告”栏目检索查阅。
     
      请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电子版材料请同步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
     
      联系人:土壤固废处安才秀
     
      邮箱:qhhjtrc@163.com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
     
      附件:1.《青海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青海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征求意见反馈单
     
      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6月1日
     
      引用:关于公开征求《青海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引用日期:2026年6月1日]
    本文来源: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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