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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2-09
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山东省近日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设立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统筹资金集中支持节能减排、大气、水、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重点领域,制定差别化的生态补偿政策。
《方案》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让污染物排放总量小、生态环境改善大的地区少缴纳调节资金、多获得奖励资金,让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多缴纳调节资金并追加赔偿资金。
按照《方案》要求,山东省将根据各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总量,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按照梯度递减的标准,向各市征收调节资金。调节资金与省级节能环保方面的资金共同建立“环保资金池”,统筹用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方案》明确,建立节能减排奖惩机制,根据各市4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单位GDP能耗情况,按一定比例向各市返还调节资金。
《方案》在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四个方面对完善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提出具体举措。
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面,根据各市的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4项主要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以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市给予生态补偿资金,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市缴纳生态赔偿资金。对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的市,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市,给予一次性奖励。
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方面,对市辖区内所有*控、省控考核断面进行考核,根据各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和水质达标情况开展生态补偿。考核断面达到年度水质考核目标的市,给予补偿资金。4项水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月浓度同比改善的市,给予补偿资金;同比恶化的市,缴纳赔偿资金。断面水质较考核目标水质提升类别的市,给予补偿资金;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月浓度劣于Ⅴ类水质标准的市,缴纳赔偿资金。跨市饮用水水源地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的市,给予补偿资金;不达标的市,向下游所在市赔偿。
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方面,将*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省级重要水源地等纳入补助范围,主要依据人口规模、生态保护区区域面积、生态环保支出、财力缺口、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补偿资金规模。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方面,对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含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开展生态补偿。山东省将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管护面积等因素,确定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建立自然保护区问题清单并制订自然保护区赋分细则,根据赋分细则对自然保护区存在的违法违规类问题和日常管理类问题进行分类赋分,依据赋分情况和基本补偿资金确定自然保护区赔偿资金。此外,还将设立*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
在资金使用和管理上,《方案》提出,对返还和奖补资金,各市可打破各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与本地安排的节能环保资金整合,根据当地环保工作实际,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统筹用于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相关工作及保障信息化监控设施、执法等能力建设。(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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