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回复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回复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阅读量:414

    发布时间:2024-08-22

      日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开了一批留言回复。
     
      主题: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问题:您好。根据贵厅印发的《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解读》内说明了按照《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珠三角地区需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但《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已过期,我项目现办理排污证,能否不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答复:您好,《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粤环发【2018】8号)是关于执行标准的公告,目前仍在有效期内。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见《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粤环发【2018】8号)。涉及标准中均明确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粤环发【2018】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新建项目自2018年9月1日起,钢铁行业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现有企业自2019年1月日起,钢铁行业现有企业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珠三角地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执行新建项目要求的,继续按原公告要求执行。感谢关注与支持!
     
      受理时间:2024年8月15日 答复时间:2024年8月19日
    本文来源: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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